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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5-11 11:17来源:张掖纪检监察网作者:中共张掖市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张掖市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办发〔2012〕99号)和《中共张掖市委、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机制的意见》(市委发〔2012〕14号)、《中共张掖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14〕3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和市直单位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县级领导班子、县级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县级领导班子、县级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在市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纪委负责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可以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考核、县级领导班子和县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相结合,也可以单独组织考核。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纪依法、民主公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应突出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第六条  对党委(党组)主要考核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包括:加强组织领导、选好管好干部、抓好作风建设、领导和支持纪委工作、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等。
       第七条  对纪委(纪检组)主要考核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包括:加强组织协调、维护党的纪律、深化作风检查、严肃纪律审查、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等。
       第八条  对县处级领导干部主要考核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其中:
      (一)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主要包括:履行领导责任、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支持纪律审查、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
      (二)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分管职责、强化工作指导、加强教育管理、带头遵纪守法等。
      (三)其他县处级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九条  对上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中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也要作为考核重点内容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领导班子考核与领导干部考核相结合。由市纪委    制定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委批准后下发考核通知,明确考核的对象范围、具体内容、方法步骤、评价标准和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对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的考核采取自查报告、日常监督评价、公众评价和集中考核等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自查报告。县区、部门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年中、年底分别向市委、市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纪委(纪检组)向同级党委(党组)和市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
       第十三条  日常监督评价。依据半年工作检查、专项工作检查、作风情况督查、信访问题处理、纪律审查、巡察等情况,由市纪委给被考核县区和单位领导班子打分。
       第十四条  公众评价。以张掖市勤廉度评价系统中“公共评价、绩效评价、组织评价”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形成得分。
       第十五条  集中考核。成立考核组,考核组组长由市级领导担任,成员从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督查考核局以及市人社局等单位抽调。
       集中考核主要包括:
      (一)发布预告。考核组通过一定的方式在被考核单位发布考核预告,公布考核的时间、对象、内容及考核组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述职述廉。考核组召开述职述廉大会,由考核组组长主持,被考核单位党委(党组)书记作落实主体责任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报告,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作落实监督责任报告。其他领导干部提交书面述职述廉报告。
      县区参会人员为:党委委员、党委候补委员,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和基层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和基层群众人数不少于参会总人数的10%。
      部门(单位)参会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下属单位负责人以及离退休干部、普通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代表。离退休干部、普通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人数不少于参加会议总人数的10%。少于50人的部门(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会议。人数较多(超过200人)的单位,参加人员范围由考核组商被考核单位确定。
       述职述廉应将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情况作为主要内容。
      (三)民主测评。由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分别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的内容包括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加强作风建设及工作成效等方面。
       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设置“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设置“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民主测评表在述职述廉大会召开前发放,大会结束时由考核组统一收回汇总。
      (四)个别谈话。考核组通过个别谈话,听取对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的评价;对本县区、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作风建设、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的评价。
      县区个别谈话对象在30人左右,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离退休干部中确定,其中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离退休干部人数不少于5人。
      部门(单位)个别谈话对象在20人左右,从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下属单位负责人和离退休干部中确定,其中离退休干部不少于3人。
      被考核单位应根据谈话人员范围,提前将参会人员名单提供给考核组,个别谈话人员名单由考核组确定。
     (五)查阅资料。考核组根据考核评分细则检查相关资料并打分。
     (六)意见反馈。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对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并以适当方式向被考核县区和单位反馈意见,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对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采用书面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等方法,与对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的集中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七条  集中考核后开展以下三项工作:
      (一)各考核组向市纪委汇报集中考核情况,提交考核工作报告和评分情况。
      (二)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汇总考核情况,分别计算出被考核县区、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综合得分以及评价等次。
      (三)形成考核工作专题报告,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后,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

第四章  结果评定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得分实行百分制量化。领导班子考核综合得分由日常监督评价得分、集中考核得分、公众评价得分三部分组成,满分100分。其中,日常监督评价占20%,即20分;集中考核占70%,即70分;公众评价占10%,即10分。
       集中考核得分由考核组按照考核评分细则组织评分,由落实“两个责任”、推进重点工作和民主测评三部分组成,实行百分制量化。其中:落实责任占40%,即满分40分;推进重点工作占40%,即满分40分,民主测评占20%,即满分20分。
       民主测评得分由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两部分组成,实行百分制,其中:民主测评占70%,个别谈话占30%。
       年度内县区、部门单位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获得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表彰、奖励、推广的,在综合得分基础上进行加分,其中:获得中央级1项加3分,累计不超过5分;获得省级1项加2分,累计不超过3分;获得市级1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考核综合得分由日常监督评价得分、民主测评得分和公众评价得分三部分组成,其中:民主测评占70%,即满分70分;日常监督评价占10%,即满分10分;公众评价占20%,即满分20分。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按照考核得分,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按照考核得分,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评价考核结果按照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确定为“好”等次,80分(含80分)-90分确定为“较好”等次,65分(含65分)-80分确定为“一般”等次,65分以下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按照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确定为“优秀”等次,75分(含75分)—90分确定为“良好”等次,60分(含60分)——75分确定为“一般”等次,60分以下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二十一条  离岗培训、挂职锻炼、因病因事请假半年以上的,不参加当年的考核。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领导干部,不确定等次。

第五章  一票否决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一票否决”制度。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给予“一票否决”:
     (一)集体违纪违规被立案查处的;
     (二)主要负责人受到立案查处并给予党政纪处分或予以责任追究的;
     (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受到立案查处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含“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党政纪处分或予以“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
     (四)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中,民主测评中优秀和良好票数未超过三分之二,并经组织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
     (五)对本县区、本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在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被上级党委或纪委一年内给予2次以上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的;
     (七)无故不按规定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的;
     (八)其他应当否决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给予“一票否决”:
     (一)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一年内被上级党委或纪委给予2次以上责任追究或组织处理的;
     (三)履职不到位导致分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立案查处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党政纪处分或“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
     (四)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中,民主测评中优秀和良好票数未超过三分之二,并经组织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
     (五)其他应当否决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班子实施“一票否决”,应区别以下情形:
     (一)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存在违纪问题,当年案发、跨年处理的,只否决案发年度或结案年度领导班子一次;
     (二)跨区域、跨部门单位调动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存在违纪问题并受到查处,违纪问题发生在原地方、部门单位的,不否决调入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
     (三)除主要负责人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因负领导责任被追究党政纪责任的,不否决该领导班子。
      第二十五条  对领导班子成员实施“一票否决”,应区别以下情形:
     (一)分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党政纪处分或予以“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问题发生时间不在该领导干部任期内的,不否决该领导干部;
     (二)领导班子被否决,只否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负直接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不否决。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领导班子,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一年内不作为提拔任用对象。
    被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领导班子,应负领导责任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由市纪委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受到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由市委对该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二)对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结果“一般”和“较差”得票之和超过30%(含),经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由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上级纪委负责人对其告诫谈话,督促整改。
    (三)需要追究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或者主要负责人其他责任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执行。对主要负责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不因其职务或者工作变动免予追责。
    (四)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五)考核情况以适当方式分别向党内通报和社会公开。党内通报重点内容是:被考核县区、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等次、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等。社会公开重点内容是:被考核县区、部门单位考核等次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七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组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考核纪律,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客观反映考核情况,不得玩忽职守,不    得利用考核工作牟取私利或者提出与考核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被考核县区和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考核,如实提供和说明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考核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张掖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市委办发〔2013〕2号)同时废止。

    (市委发〔201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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