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委管理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其规范用权、清正廉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纪委监委应当严格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对市委管理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重点监督以下情况:
(一)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二)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加强作风建设情况;
(六)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况。
第三条 市纪委监委应当加强对市委管理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四条 市纪委监委对市委管理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违纪问题线索处置和立案审查情况,需向市委报告,并每月向省纪委报告。
第五条 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在联系县区纪委监委和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工作中,应当注意了解和发现市委管理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作风、廉洁情况和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并定期开展约谈,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条 县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发现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市管领导干部违纪问题线索,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
第七条 市纪委监委信访部门对涉及市委管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处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执纪监督部门应当做好巡视巡察、审计等移送问题线索处置工作。对反映市委管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问题,应当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
第八条 对反映市委管理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一般性违纪问题,市纪委监委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对其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对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予以了结,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对土地出让、矿产开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分配、招标投标、执法司法、选人用人等关键岗位的市管领导干部,特别是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违纪问题,应当严肃查处。
第十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市委管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应当严肃查处,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十一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对市委管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应当根据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地评价其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十二条 市委管理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述责述廉,接受评议。
第十三条 市委管理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方案,书面报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及本人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四条 市纪委监委执纪监督部门、县区纪委监委和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应当认真履职尽责,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该报告的问题没有报告、该处置的问题线索没有处置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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