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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张掖市直机关工委关于严格规范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06 17:17来源:2018年10月12日《未来导报》第40-41期第1版作者:

 


中共张掖市直机关工委

关于严格规范党员徽章制作、佩戴

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近日,省委组织部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做好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甘组电明字〔2018〕70号),列举了党员徽章佩戴、制作中出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的不按规定要求佩戴党员徽章,有的不分场合佩戴,有的佩戴的样式和材质不统一,个别还有购买佩戴纯金制作的党员徽章等等。市直机关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防范以上现象和问题发生。党员正确佩戴党员徽章,主动亮明身份,有利于党员接受群众监督,加强自我约束,发挥模范作用。根据省委组织部《通知》要求,现就严格规范市直机关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党员徽章佩戴

1.党员徽章式样,正面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下方为圆形图案,印有“为人民服务”字样;背面标注“甘肃省委组织部监制”字样。徽章尺寸为24mm×22.5mm×2mm,材质为锌挂镀仿金。

2.在以下场合党员一般应佩戴党员徽章:(1)党员参加党的会议和党组织集中活动时;(2)党员参加“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时;(3)党员参加志愿活动、联系服务群众等活动时;(4)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在工作时间内;(5)其他应当佩戴党员徽章的场合。

倡导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在岗党员工作时间佩戴党员徽章。

3.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与其他徽章同时佩戴时应置于其他徽章上方。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不得在娱乐场所等不适宜的地方佩戴党员徽章。严禁购买、佩戴金、银等贵重材质制作的党员徽章,不得按党员干部级别购置不同材质的党员徽章。

4.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要督促党员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党员之间要相互监督,使党员养成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的良好习惯。

二、规范党员徽章管理

1.党员要妥善保管党员徽章,如有丢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所在党支部申请补发。市直机关工委将储备一些党员徽章,以满足所辖党组织配备党员徽章的需要。

2.党员徽章仅限党员本人使用,严禁出借非中共党员佩戴。违反规定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党组织要给予批评教育。

3.党员被开除党籍、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及时收回党员徽章。

三、规范党员徽章制作

今后,市直机关党员佩戴的党员徽章,由市直机关工委统一在中组部指定的制作厂家(浙江苍南县金乡徽章厂)制作,每三年为每名党员配发一次。市直机关党组织不得在不符合规定要求制作、销售党员徽章的厂商及网店自行购置。

结合进一步规范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省委组织部近期将开展一次党员徽章生产制作、销售管理情况的专项整顿。各党组织要通过适当方式,对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情况进行检查了解,加强规范管理。有关情况于2019年3月20日前报市直机关工委组织科。

 

 

中共张掖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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